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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该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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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微信号:hnzbhr网址:https://www.hnzbhr.com


【内容摘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共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所以,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非常必要的。


而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离开该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法律措施。为保护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技术高管或已经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的条款,当然,由于竞业禁止条款的启动需要成本,是否启动该条款,用人单位可能将根据情况予以确定。


【事件回放】


陈某与某生产型公司于2014年3月9日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第2条明确约定该公司与陈某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陈某补偿费用315元;期限为陈某离职后两年。陈某离职后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但未曾收到该公司的补偿费用,故陈某将其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按月支付补偿费用315元,时间从陈某离职后24个月,合计7560元。


该公司称,与陈某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由于陈某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7个多月,劳动合同约定5年,试用期为3-6个月,陈某客观上未能了解和掌握商业秘密,不具备竞业限制的条件;其次,陈某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因为与公司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而受到择业限制;再次,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是5年,陈某仅仅履行了7个多月就辞职,属于违约,若要求陈某违约的情况下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案例分析】


1、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信息、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就是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主要考虑对用人单位商业利益的保护。但目前越来越大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并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达三个月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2、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与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了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第2款规定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其存在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比如,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尽管用人单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价,但一般而言,该代价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因就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对限制期限要求过长。所以法律规定了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支付,在这样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对劳动者是否还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严重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4、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及经济补偿的标准,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协议约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则在履行了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5、竞业限制的其他规定


关于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条件,根据《解释(四)》第8条,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据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同时,按照《解释(4)》第7条的规定,劳动者还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此外,还可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加大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


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核心竞争力之一,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劳动者订立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约定双方在竞业禁止期间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如约履行补偿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达三个月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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