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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间回家取手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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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微信号:hnzbhr网址:https://www.hnzbhr.com


【内容摘要】


保安上班后发现未带手机,回家取手机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手机是上班的必备工具,被认定为工伤


【事件回放】


李某为某设备公司招录的保安,2012年2月21日李某的工作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当天19时8分左右,李某从出租屋取手机后骑自行车返回公司上班,途径某路段时,与何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而受伤。


2012年6月25日,李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6月14日,市人社局做出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于2013年8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市人社局对李某和该公司员工王某、李某、陈某、黎某的调查笔录、房主吴某出具的证明及交警部门询问笔录等相互印证证实,李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事发时是在上班途中合理时间内;李某事发时从出租屋回公司上班,而事发地点某路段是其从出租屋到该公司的合理路线内,故李某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合理。李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


本案中李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收到交通事故伤害当天是先打卡上班再返回家中取手机,李某上班打卡的行为证明其完成了上班的过程,故其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原审判决认定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正确,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的规定,李某上班回家取手机的行为属于工作需要取工作必需品的,可认定为因工外出,受到的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返回家中取手机是否为因工外出。


李某回家取手机的行为是否属因公外出,应从以下方面分析:第一、手机是否为李某工作的必备品;第二、李某外出是否得到了批准。


对于第一方面,根据该公司员工的证言,确认该公司未给其公司保安配备通讯工具,保安之间的工作通讯要通过自己的手机来进行,如有突发事件,则保安之间需要通过手机互相联系,从李某作为保安的工作性质看,其应当在工作中随身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通讯工具。由于该公司未向保安提供专用的通讯工具,故李某的私人手机则成为其工作中应当具备的通讯工具。


对于第二方面,李某称自己向保安队长岳某请假并得到准许,但该公司则主张事发当天岳某请假,保安队长由李某临时担任。本院认为,该公司应对其主张的临时更换保安队长的情况提供证据证明,包括岳某的请假手续或岳某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明等客观证据,其提供证据是该公司人事主管李某的证言,证据的客观性不足,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岳某作为该公司的保安主管,李某向其请假并获批准,应视为取得该公司相应管理人员的批准回家取工作必备通讯工具。


综上,李某经该公司批准在上班期间外出回家取工作必备通讯工具,属因公外出,市人社局认定李某的受伤为工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温馨提醒】


正邦人力提示您:劳动者上班后发现未带手机,回家取手机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在一般人看来,回家取手机并不属于工作原因,但本案中的关键是,手机是保安之间联络工作的必备工具,而且单位没有为保安配备手机,因此劳动者回家取手机的行为属于工作所必须的,属于“与工作职责有关”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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