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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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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微信号:hnzbhr网址:https://www.hnzbhr.com


【日志精要】


劳动者未能完成销售指标,经培训仍无法完成销售指标,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件回放】


黄某与2013年11月进入某广告公司工作。2015年第一季度,黄某因未完成奖金政策所约定的目标,2015年4月,该广告公司向黄某做出纪律处分报告,以黄某工作表现较差给予黄某书面警告,并提示黄某需要在第二季度大幅度提高销售业绩,否则该广告公司将重新对黄某进行安置或终止合同,黄某对此签字予以认可。


2015年4月期间,该广告公司安排黄某参与了旨在提高与工作职能相关的技能,达成提升绩效目的的专项培训。后该广告公司销售绩效和培训经理针对上述培训又对黄某等人开展了以实践为主的“周练习”,并在2015年5月期间的每周五组织黄某等销售人员开展如何提高销售技巧和业绩的讨论和训练。


2015年7月底,该广告公司经告知工会后,要求黄某签署“劳动合同协商解除通知书”,表明因黄某经过相关培训后,最近连续两个季度的业绩没有达标为由,公司于当日解除黄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该广告公司依据黄某所处工作岗位的特点,与黄某书面约定2015年年度、季度销售目标及各项细化指标,并以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其公司对黄某工作胜任情况的评判依据,于法无悖。


2015年第一季度,黄某因未完成奖金政策所约定的目标,该广告公司据此给予黄某书面警告处分,并提示黄某需要在第二季度大幅度提高销售业绩,否则该广告公司将重新对黄某进行安置或终止合同,黄某对此亦签字予以认可。后该广告公司安排黄某参加了旨在提升销售技巧,提高销售绩效的相关培训,并多次安排黄某进行实践学习和相关讨论训练,但黄某在2015年第二个季度仍未达成双方奖金政策所约定的目标。


为此,该广告公司以黄某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解除黄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温馨提醒】


正邦人力提示您:”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劳动者确实存在达不到工作标准要求的事实;


二是要对劳动者的工作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考核,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需要调岗或者培训,之后仍不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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