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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未交接工作用人单位可否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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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微信号:hnzbhr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丁某为某地产公司的销售经理,其工作职责包含负责交房工作的准备和实施等,与客户签署房屋交接书,办理房产证材料的交接手续等。因丁某的工作失职,导致地产公司与购房人延迟签署房屋交接书、延迟办理房产证材料交接,该地产公司因此赔偿违约金。


故此,该地产公司以丁某构成严重违纪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该地产公司称“请您在收到通知后,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在交接期间内,公司将暂停您的薪酬福利发放以及相关费用的报销,直至您办理完毕相关离职手续。”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该地产公司未足额支付丁某6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工资,显属无理,故丁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该期间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温馨提醒】


用人单位可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一次性结清。用人单位虽然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劳动者工资发放条件,但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及时发放工资的义务。


虽然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扣发工资,但可以通过提前制定不同岗位的工作交接内容及流程,《劳动合同法》第50条针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的后合同义务作出了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种后合同义务发生的基础来源于诚实守信的原则。此处的“按照双方约定”应当理解为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工作交接,并不是没有约定就无需进行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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