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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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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微信号:hnzbhr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王某于2008年到某公司从事药房营业员的工作,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从2013年3月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5月17日,王某以自己怀孕为由向该公司邮寄了请假条。2014年5月21日,该公司给王某邮寄了《关于王某回公司上班的通知》,告知王某的请假方式和程序不符合公司规定,限王某在收到通知后2天之内回公司报到上班,逾期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王某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回单位上班。


2014年6月,该公司停止了给王某缴纳的社会保险,2014年11月,王某在某医院生育一子,共花费医疗费近6000元。2015年1月,王某要求回该公司上班,该公司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只能重新录用并需要变更工作地点。该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该制度尾部有20人签名,但没有批准人签名,该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制定该制度时经过了公示程序。


该公司还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4年5月26日的《关于对王某予以除名的通知》,该通知的内容为王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决定对王某予以除名,但该公司没有将通知送达给王某。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需向王某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期间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该公司员工众多,但该公司提交的用以处罚王某的规章制度,仅有20人签字,不能作为该制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告知王某,不能作为处罚王某的有效依据。


二审法院

该公司作为管理者,负有保障劳动者安全劳动的义务,其不仅没有对王某尽到规章制度的释明及请假引导的义务,反而利用王某欠缺法律知识及对公司规章制度不了解的弱点,强迫王某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该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将其除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醒】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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