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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单位约定不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否据此主张不予赔偿工伤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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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微信号:hnzbhr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2011年8月15日,江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从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合同期内,该公司应依法为江某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合同签订后,江某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并向该公司出具《员工自愿不购买社会保险责任书》,内容为‘’因个人原因,本人自愿不购买社会保险,并愿意承担没有买工伤保险的后果“。


2013年6月6日下午四时许,江某因工作原因在砍树时不慎跌倒,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江某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69元。同年8月15日,劳动部门认定江某本次事故为工伤,并评定为伤残等级六级。2014年5月30日,江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支付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150392元,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请求判令:1.该公司无需向江某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共132459元,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348元,无需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5904元及住院期间伙食费1680元;2.案件受理费由江某负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江某自愿要求该公司不购买社保,并自愿承担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后果,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后该公司以江某自愿不购买社保为由拒付工伤待遇,不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也违反社会道德,故该公司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于2014年9月25日做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该公司与江某的劳动关系

二、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某143391元

三、驳回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查明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审判决认定为劳动争议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该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醒】


正邦人力提示您:在实践中,有些劳动者为了多得工资,往往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约定以支付补贴形式替代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应承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双方有关于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约定,也不能排除该法定义务,同样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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