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900-6980
13年专注人力资源服务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界定要素

 二维码 497
作者:正邦人力来源:微信号:hnzbhr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许某于2000年11月到某南国分店处工作。2005年11月,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许某担任某南国分店的工程部经理。2009年,员工吴某向某南国分店检举称许某虚报维修材料价格,某南国分店调查未果。2011年9月19日,某南国分店以许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


许某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某南国分店继续履行合同、补发自2011年9月19日至许某恢复原职之日的工资、某南国分店在公司官网上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公开发文致歉。



在庭审中,南国分店辩论意见主要为:1.内部规章明确规定了工程维修费用申请的审批程序,并已告知许某,许某违反工程维修费用申请审批程序及高价采购工程材料的行为构成对某南国分店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为某南国分店带来了重大损失。2.某南国分店解除许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且原劳动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许某要求继续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某南国分店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许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南国分店应继续履行;许某请求某南国分店支付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某南国分店应予以支付,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应包括年终双薪奖金,且许某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也不应有加班工资,综合某南国分店统计的许某平均工资清况,以及许某的加班工资情况,许某主张补发的月工资按5348.3元计算,可予以支持。


至于许某关于声誉受损、请求某南国分店道歉的主张,该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审理。


【温馨提醒】


正邦人力提示您:本案中用人单位虽主张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但并未对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主张没有获得支持。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围绕上述操作要旨第二部分的内容进行证明。


扫描二维码,关注“正邦人力公众平台”获取更多案例

有音频案例解读哦!



劳务派遣河南劳务派遣河南劳务派遣公司河南劳务公司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

客服热线

400-900-6980

电子邮箱:

hnzbhr@163.com

-------------------------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收听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