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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辞呈申请后能否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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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微信号:hnzbhr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张某于2010年入职某投资公司,先后担任网络管理经理、市场服务部总监,双方每一年签订一期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月4日,该投资公司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12月16日张某向上司提交辞呈,并于2013年12月17日收到回复接受他的辞呈。


2013年12月18日张某向人事部主管提交一份电子邮件表示:两天前由于管理制度问题自己被强迫辞职,但是这不是事实。由于利益冲突,公司强迫自己辞职或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两项均被自己拒绝。


在被警告且要求在安保人员的监督下立即离开公司。不得已向上司发送了辞职申请,但这并非自己的意愿。


此后,张某与该投资公司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公司于2014年1月3日下达最后通知:要求张某于2014年1月15日前离开公司并在日期到期之前归还公司资产。


2014年2月,张某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回该投资公司做出的《离职通知》并恢复劳动关系。仲裁驳回张某的全部申请请求,张某不服该裁决,提出诉讼。


请求判令:1.撤销该投资公司的离职通知;2.双方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高管人员,理应具备一定抵御、调节职场压力,判断自身职业风险,权衡利弊、综合研判的能力。劳动者的辞职权系形成权,一经单方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后,用人单位何时同意、双方是否办理交接均与辞职权无涉;劳动者的事后反悔行为亦不能影响辞职权的生效。现张某不能提供其辞职行为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证据,故张某证据不足,难以支持。据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张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温馨提示】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由此可见,一旦劳动者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不需用人单位同意即可产生法律后果。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建立劳动关系又达成新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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