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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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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李某系某农科院员工。2014年12月,李某在户外作业过程中丢失了某农科院的三轮摩托车,该车是2012年11月在当地购买,丢失时已经使用两年多。


  某农科院主张李某在田间工作时忘记锁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丢失,造成的损失共计45525元,其中包括丢失的摩托车7170元,试剂耗材费3251元,创制材料劳务费28474元,田间管理费6630元。后三项损失是李某培育种子过程中的失误造成的。


  李某认可其丢失了单位的摩托车。其主张丢失的摩托车约三成新,认为至多值1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使用单位的劳动工具从事劳动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于没锁车导致某农科院三轮摩托车丢失的事实,李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丢失的三轮摩托车原价值7170元,但因该车已经丢失,不具备鉴定价格的可能,考虑到正常摩托车的使用年限和该车已使用两年的实际情况,以及李某对丢车应负的主要责任。酌定李某支付某农科院2868元作为丢失摩托车的赔偿款。


  某农科院不能证明试剂耗材费,创制材料劳务费,田间管理费的损失确实存在,也不能证明系因李某所造成,某农科院所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某农科院经济损失赔偿款2868元;


二、驳回某农科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因自身的过失问题,造成用人单位损害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这里需说明的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需要赔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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