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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要合法,单位切忌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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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卫某入职某公司任专卖店的店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卫某的试用期为3个月,卫某入职一星期,就因患胃炎请假一个月,假期结束到岗20日后,卫某又休病假一个月,卫某到岗后没几天试用期就面临结束。


公司认为,卫某请假时间过长,虽然是病假,但是公司无法对其工作能力与态度进行考核,决定延长卫某的试用期3个月,卫某不同意,公司认为卫某不服从公司的经营安排,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卫某的劳动关系。卫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延长试用期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征得劳动者卫某的同意,但在本案中,公司与劳动者并未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取得员工同意,以此为由解聘卫某违法,理应支付卫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的误区在于认为试用期可以随意单方延长,只要公司认为试用期员工无法胜任工作,就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劳动者合同变更有效与否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必须要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单方延长试用期。


此外还需注意,试用期延长不得超过法定试用期的上限一定要在已约定试用期期限届满前完成延长书面确认,以免视为员工已经转正而不能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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