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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后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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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马某于2012年6月1日入职某贸易公司,2012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其中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23日止,共计4个月。”2013年7月16日,马某提出辞职。马某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该贸易公司对该转账明细真实性予以认可。


马某随后提出仲裁,仲裁委裁决该贸易公司支付马某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25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25元。


该贸易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法定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支持该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虽为马某入职4个月后补签,但劳动合同中载明入职时间系马某真实的入职时间,且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包含在内。故此,贸易公司与马某补签的劳动合同并未损害马某的应得利益,一审法院对马某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温馨提醒】


用人单位时常存在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约定将此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或者全部涵盖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全部涵盖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未涵盖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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