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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慎签试用期合同,约定不当遭赔偿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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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2015年10月9日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1个月的试用期合同。


  2015年11月8日试用期满后因张某表现良好,公司遂与他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0 月双方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张某认为之前已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认为试用期合同为固定期劳动,不同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协商无果后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张某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张某办理离职手续。2016年11月18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已与张某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张某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而依据该法律条款的规定,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定权在劳动者,并不在用人单位。


  因此,判决认定该公司在双方所签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张某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办理离职手续,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温馨提醒】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合同与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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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赔偿,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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