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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要支付双倍工资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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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2013年7月26日王某经某公司公开招聘面试录用为该公司的工程部主管,2013年8月1日王某正式到公司工程部上班,主要负责监督酒店装修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5月12日王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为由,提出了辞职申请,当日获得了公司总经理批准。2014年6月9日王某以公司的行为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其自2013年8月到2014年5月的双倍工资计36000元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自2013年8月到2014年5月12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后,于2014年8月5日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双倍工资共计32722元。二、申请人王某在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办好公司移交手续和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由申请人王某配合被申请人某公司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三、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公司不服,于2014年8月18日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12日前的双倍工资累计69244元,扣除王某已实际领取的34622元,实际应当支付王某工资人民币34622元;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王某办理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5月12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同时王某有协助义务。


  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并称:2014年2月10日公司的会议记录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公司多次主动提出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鉴于王某的不合作行为,某公司依法向其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但王某又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王某辩称公司一直未找过王某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致使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王某发过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某公司虽然提供了一份2014年2月11日通知王某商议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但不能证明该通知已送达给王某,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纠纷还好,一旦产生纠纷,企业往往很吃亏。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一个月不订立劳动合同又分成两种情况:


  一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具体到本案就是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12日,假设双方在2014年5月12日补订了劳动合同,那截止日期就是2014年5月11日。


  二是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了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当然存在有些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应当将相关通知送达到劳动者手中,并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留存。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就应当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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