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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发放工资应协商,避免拖欠工资风险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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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迟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正邦人力


【事件回放】


  朱某入职某会计公司任行政专员,与会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合同中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但朱某入职后不久,会计公司就一直拖延发放工资,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每月15日前发放工资,而在每月15日后25日之前发放工资。


  入职半年后,会计公司已经连续3个月未发放工资,朱某经多次讨要未果,遂将会计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会计公司补齐拖欠工资,并要求会计公司支付因拖欠工资致使其离职而产生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定】


  仲裁审理认为,会计公司虽主张因资金紧张暂停发放工资,待公司资金充裕后再行补发,但其未与朱某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已经构成拖欠工资,理应补齐工资并依法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会计公司是否构成拖欠工资及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拖延发放工资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仅要补齐差额,劳动者因此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还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如何规避此类见险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工资的数额、工资的构成、工资支付形式、工资的支付周期等必须与劳动者约定清楚,很多管理者认为只要不约定支付时间,就可以任意时间发放而不构成拖欠工资了,其实不然,很多省市地方法规都规定拖延工资不能超过30日,HR们需要依照公司办公地点确定当地的法律法规,工资迟发多少日构成拖欠工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留下书面证据,以防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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