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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也被判令支付双倍工资?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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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美好生活,徐天,据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正邦人力


  《美好生活》中徐天和小白在美国离婚后还需要在中国再次办理离婚,否则在国内就还是合法夫妻。就如同企业在用工过程中虽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而继续用工,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事件回放】


  2010年7月27日,谷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招聘专员,双方签订了自该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书》。2013年7月27日,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谷某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13年12月2日。


  2014年年初,谷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5万余元。


  谷某的请求获得支持后,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公司主张与谷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该公司以不低于原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谷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向谷某发出了电子邮件,但谷某要求涨薪,双方就此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该公司又向谷某送达书面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但谷某拒绝签收。


  2013年12月2日,谷某口头向该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便于当日为谷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应谷某的要求为其出具了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谷某的情况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系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应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此,公司提交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在此情况下未及时与谷某终止劳动关系,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谷某支付2013年7月27日至2013年12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以谷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谷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根据相关规定理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综上法院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共计4万余元。


【温馨提示】


  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提前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就劳动报酬未达成一致。那么,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是: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应有一定判断能力”,也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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