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为数不少的企业认为,不就是试用期员工嘛,大不了延长试用期或辞退就行了。殊不知,试用期存在诸多劳动风险,企业决不可轻视。今天我们一起看一下试用期存在的风险。
1、三类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短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设置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
实践中某些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也有人称之为“空城计”,针对这类现象,《劳动合同法》也做了明确规定,明确该试用期并非试用期而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只能试用一次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反复试用,有人称之为“连环计”,《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一次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设试用期期限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采取了试用期期限的设定须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的模式,《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5、用期约定违法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法,那么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试用期管理流程
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HR,一定要明白的一点就是:试用期也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如果非要辞退,那也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然可是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小编就讲这么多啦~总之,试用期也是个麻烦事,大家一定要先选好人才,再做好试用期的防范,才能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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