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离职关系,是人力资源从业者的工作内容之一,离职证明怎么开?有什么注意事项?人单位能否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关某于2008年7月14日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2011年3月30日,公司解除了与关某的劳动合同。4月8日向关某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写了两条: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关某认为解除合同通知书上写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范畴,对其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故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公司不删,随后,关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同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证明书记载的原因属实,据此,裁决公司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证明到底该怎么写?
1、必备项,即二十四条四大项内容的写法
值得注意的是,离职证明出具的对象是其他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故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
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3、离职原因不能随意写
事实上,立法规定不需要写离职原因,因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
4、记得做好公司机密保密工作
附加上“员工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义务“的内容,用来提醒员工本人和新公司,即使离职,员工也不能泄露公司机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机密去获利。
最后,一式两份,公司留存的那份,需要让员工本人签收。
离职证明的内容如果对员工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容易产生劳资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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