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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后员工以生病或者怀孕为由反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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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宇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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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会发生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以怀孕为理由,要求恢复解除后的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协商解除后员工以生病或者怀孕为由反悔如何处理?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0年9月,田某于入职某公司,担任管理运营部负责人,2014年5月1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过渡期合同,合同载明双方同意于2014年6月1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至11日,公司应支付田某经济补偿金等离职结算款项。


6月13日,田某至某妇幼保健院就诊,检验报告单显示妊娠试验阳性,而怀孕日期系在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及过渡期合同之前。田某随即告知公司,自己已经怀孕要求与公司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一事,公司答复其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没有协商余地。24日,田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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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存在欺诈或胁迫,也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且协议内容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受协议约束。有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不适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驳回田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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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根据《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内容合法,不违反劳动法规定,且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时,双方均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签订协商解除协议后发现女职工怀孕,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劳动者主动辞职后发现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怀孕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


劳动法体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了限制性保护,但该保护是有前提的,即用人单位不得以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由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没有对女职工的辞职权作任何限制。因此,如果员工因不清楚自己怀孕而提出辞职并在办理辞职手续后发现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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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女职工签订协商解除协议后怀孕。


这种情况下由于签订协商解除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以协商解除协议有效,不能被撤销。当然,各地司法实践有所不同,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里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在签订协商解除协议时应约定女职工怀孕的特别条款或者和女职工本人核实情况,不然协商解除协议有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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