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难,难于上青天。招聘不止是难在难以招到合适的人选,更有难在招聘过程中的各种突发情况。有时候就算已经发放了offer,也依然会碰到麻烦。
要知道,有多少的HR是栽在发“offer”这个坑里的!一不留神就里外不是人,在内受委屈,在外又背锅,满腹心酸事,两眼泪涟涟。那么,发放offer,HR怎样才能机智避坑,做到无风险发放呢?
01、什么是offer
Offer指“录用通知书”,表示用人单位经过筛选、面试、背调等环节,最终决定录用候选人。Offer上还会注明录用部门、任职岗位、薪资标准、汇报层级、试用期限、入职所需资料等相关信息。
表面看来,在发offer时,用人单位还没开始正式用工,候选人也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此时的关系貌似十分“脆弱”。
可企业一旦想要毁约,可得小心了。因为offer可不仅仅是一张纸,而是用人单位向特定候选人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一份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约”。
02、offer撤回或者撤销的情况和条件
根据《合同法》,offer到达候选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按照《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最晚应该在劳动者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把自己撤销要约的通知发给对方。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
03、HR在发放offer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1、明确offer的生效条件
写清生效的条件,避免双方对Offer的理解有歧义。常用的生效的条件有:
(1)、员工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是真实有效的;
(2)、限定时间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无影响本岗位工作限制相关证明文件。
2、列明企业单方解除offer的条件
比如:
1、用人单位遭遇重大情势变更,如破产清算等。
2、候选人有犯罪行为,被依法起诉的。
3、候选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满足拟录用岗位需求。
有时为了规避候选人迟迟不回复,企业也不方便毁约这种情况,通常会在录用通知上设立回复期限,如果候选人在期限内不回复,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从法律层面说,发出去的offer,不是你想撤回就撤回的,如果用人单位随意撤回可能面临继续履行原合同;赔偿损失;有违约金的,还要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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