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是某公司的一名司机,在企业里干了十年了!2017年的1月、5月、6月,大明因为上班迟到,分别收到公司的三次书面警告。7月,大明又一次上班迟到了。人事经理说,大明连续三次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有三次以上书面警告违纪的员工,当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时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大明要被公司解雇了。
大明说,进入单位这么久,从来不知道有《员工手册》,也不知道上面有这样的规定。但人事经理却说,《员工手册》一直都发布在企业的内网,而且公司的宣传栏也有贴出。
大明又表示,自己文化水平不高,电脑不仅不会用,有些字都认不全。《员工手册》写了啥,他也看不懂。那么问题来了,这份《员工手册》对大明拥有法律效力吗?
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公司必须充分尽到义务,虽然公司的人事经理表示,《员工手册》通过内网公布并在宣传栏张贴,但是这种告知员工的方式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司机是否有访问内网的条件和权限”、“《员工手册》在何时发布”、“员工手册是否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这些问题公司必须都能够充分举证。否则该公司就是没有充分尽到告知义务,这份《员工手册》对大明必然没有约束力。
01、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依法公示程序的企业规章制度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要想让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且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和依法公示程序。
02、通过内网公告和宣传栏张贴公示规章制度易引发纠纷
现时部分用人单位仍采用不太合适的规章制度公示方式有:
(1)在企业的内部公告栏、宣传栏张贴。
(2)在企业的公司网站内公布。
(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
(4)口头通知。
通过上述四种方式公示的,往往存在一个收集证据很困难的问题,以至发生劳资纠纷时举证不了。在此我们建议企业最好不要采用上述方式进行公示企业规章制度。
03、推荐几种公示告知方式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保留规章制度的发放证据。
3、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报到表上签名。
4、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的考试,并保留规章制度的试卷。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协商的结果,对于单位和员工均有约束力,但如果规章制度程序不合法,企业依照该规章制度处理员工,必然会出现违法解除的情形,面临支付经济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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