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如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续订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可以直接续签劳动合同,但在这个过程中的“圈套”其实真不少!
01、劳动合同续签条款可以单方面修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如果还要使用该名职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要续签劳动合同。
在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当事双方应该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标准、工资待遇等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或提高,职工不同意,劳动合同终止生效,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来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等,劳动者不同意,劳动合同终止生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02、劳动合同可以自动延续吗?
用人单位想要通过事先约定的形式,试图限制劳动者的权利。对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到期自动延续、自动延续的具体时间,这种事先约定期限变更,法无禁止,只要劳动者没有异议,在现实生活中是可行的。
但这是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变更,而非新签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劳动合同中仅仅表述了自动续签而无具体的期限等,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那么用人单位的目的不仅达不到,反而可能会因此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03、续签合同是否可以规定 “试用期” ?
续签合同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延续性。虽然《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着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违法约定试用期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续订劳动合同不及时同样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且实践中因不签合同、不缴社保,面对工伤巨额赔偿而后悔不已的案例并不少见,用人单位应当引以为鉴,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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