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但凡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会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制度等情况,预估一些解除的成本,那么辞退员工是否必须付“代通知金”?什么是代通知金?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王某于2017年4月5日入职某公司,职务为执行总裁,并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第二条第4小条“试用期内根据甲方《绩效考核办法》,乙方需接受甲方考核,如不能按照甲方标准完成业绩指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017年6月4日公司以在试用期内王某未按照原定计划如期完成试用期工作目标为由,辞退了王某。王某不服,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由严格的法定情形的,而王某请求的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1、什么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2、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三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代通知金与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赔偿金是互斥的,二者不可兼得。因此,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而无需再另行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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