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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与加班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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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微信号:hnzbhr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李某于2013年1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电工一职并兼职供水、供暖管道维修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李某月工资2600元,后调整为3000。


因维修工严重缺员,该公司长期安排李某上白班,工作时间从8点至17点。在完成8小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李某还被安排轮流上晚班,从17点至次日8点继续在工作岗位加班。后李某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不应仅以时间的经过作为认定构成加班的唯一因素,还要考虑该时间内是否需要实际提供经常性连续性劳动。17点到次日8点,李某属于待命状态,李某在仲裁庭审中认可该时间内可以睡觉,而在本案中陈述白班和晚班连续上,不能睡觉,其陈述前后矛盾,且白天和晚上连续工作不休息也不符合常理。另外,考勤表上17点至次日8点时间段也记载为值班,故对李某主张该时间工作为加班并主张加班费,不予支持。


《确认书》能够证明李某已知晓《员工手册》的内容,《员工手册》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费,该公司已按考勤记录及加班费计算标准足额支付了李某加班费,故李某要求公司补付加班费不足部分,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故该公司安排李某超时工作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依据该公司提供的李某的考勤及工资支付记录显示,该公司已就李某在超出标准工时之外的工作时间支付了相应的加班工资,且加班工资的计算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李某所述该公司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足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该公司安排李某所在工作部门的人员于17点至次日8点时间段轮流值班属于备岗、应急性质,且该公司为值班提供休息条件,支付值班补贴,故李某就该值班事项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温馨提醒】


值班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值班和加班的重要区别在于:值班通常是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从事非原工作岗位的工作或工作强度明显低于正常工作的事宜,而加班则是用人单位在超出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


值班是否需要支付报酬法律并无强制性要求,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相应文件中明确值班补贴的标准。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同时安排劳动者进行值班,法院认为该轮流值班属于备岗、应急性质,时间的经过并不当然说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另外,本案给用人单位一个重要的提示是考勤表上应当将加班和值班做出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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