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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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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微信号:hnzbhr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张某在市场部从事助理的工作。2013年5月,该公司根据2012年年终考核结果,认定张某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胜任职位要求,决定对张某重新定岗定级为市场部网站后台支持员。张某不同意公司作出的调岗决定,向公司三次邮寄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申请书。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本案中张某与该公司于2012年5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对张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变更、不能胜任工作界定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


该公司于2013年 5月向张某作出《关于张某定岗的通知》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的变更。该公司依据张某2012年年终考核认定张某不能胜任职位要求,但其进行年终考核所依据张某否认见到过,该公司也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该公司在认定张某年终考核不合格后,并未依法履行与张某进行协商的法定程序。同时,《劳动合同书》中对“不能胜任工作”明确界定为“履行岗位职责、达到工作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该公司仅依据一次书面考试成绩认定张某为不能胜任工作并对张某进行重新定岗、定级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对张某要求与该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


该公司提供了考试卷、答题纸、面谈记录表、企业文件等材料,用以证明张某的业务知识与技能考核不合格,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现该公司于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张某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且考虑到张某在该公司工作多年,现该公司仅以一次考试的成绩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依据不足,故该公司对调整张某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的决定,不能成立,本院对张某要求该公司恢复原工作岗位、补发工资、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温馨提醒】


实践中,用人单位会使用一些考核办法作为评判员工的标准,并根据该考核结论对员工采取一些管理措施,如调岗或者调薪等。实际上,有些考核结论与法律中的证据不能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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