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实际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和变更的用工自主行为。
现如今的调岗逐渐演变成为劳动人事管理关系中矛盾频发的重灾区。缘何,一方面是劳动者日渐觉醒的权利意识,一方面是有些用人单位依然存在滥用调岗权利。比如小编之前看到的一篇新闻。
小明于2013年5月入职某保险公司,入职初,只是普通的销售。经过2年努力,小明被聘任为营销部门的经理。2017年8月25日,公司与他面谈,提出拟从外部调一位新的营销经理,小明的职务降为营销专员。
小明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在管理部门工作中并无过失,公司只为了安排新的经理,才将自己的职务下调。
公司提出,员工的职务任免属于企业的自主权,公司有权将岗位进行调整。那么,谁的说法正确呢?
1、职务任免调整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的约定,不仅包括普通岗位,也包括管理岗位,单位对劳动者职务的聘任,即是双方对劳动者劳动岗位的约定,对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视为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调整和变更。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
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划重点: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的三种情况
只有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
● 第一: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
●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
而在这个案例中,单位对小明的职务任免应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如单位有确实证据能证明小明不能胜任部门经理岗位,单位可以依法调整工作岗位及职务。反之,如单位无证据证明,就不能滥用企业自主权对其岗位职务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则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给员工调岗需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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