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HR和员工,试用期的规定是一个重点,HR要做到合规合法。但在试用期期间,没有社保风险居然这么大?
01、试用期的三点注意事项
1、不可重复约定试用期。
即在法定或已约定试用期结束后,不可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或延长试用期;
2. 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3. 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02、试用期未缴纳社保的风险
1、违法解除合同
在试用期未满时,劳动者主动辞职,而公司未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的,属于员工被动辞职。也就是说,由于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买社保,劳动者不得不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2、工伤风险
员工出事单位全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单位缴纳社保,期间如果劳动者发生意外工伤、工伤事故等意外状况,产生的巨额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单位只能自咽苦果。
例如前段时间发生的一则新闻,讲的就是此类事件,某工厂新员工入职时,在试用期单位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此社保“空档期”员工发生工伤,经鉴定为5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赔偿,共计324500元!
03、试用期发生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不在试用期内给员工缴纳社保,看起来可以节约成本,但是本身这样的操作既有风险又是违法的。员工发生了工伤,公司还要支付费用,到头来增加的成本,又岂是工伤险的几十块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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