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工作期间,员工出事公司是要担责的,但如果员工申请辞职后自杀身亡,公司要担责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张小七于2016年2月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4月30日,张小七向公司申请辞职,辞工理由为生病,张小七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于当日在张小七填写的《辞职审批交接单》上签字同意。因厂长不在(辞职单有厂长意见一栏),该辞职单由张小七带回家中。
5月1日,张小七在家自杀身亡。5月2日,公司与张小七家属达成协议,公司履行人道义务一次性补偿家属人民币30000元。
随后,张小七家属把辞职单拿回公司完成厂长意见、行政部意见栏等签字;厂长在辞职单签字时间书写为5月1日,实际为5月11日。
7月16日,张小七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费5000元、一次性抚恤费40600元及生活困难补助费105750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是本案焦点问题。认为解除权乃形成权,一经到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撤销,故某公司申请人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且张小七自杀不属于非因工死亡赔偿范围,据此,仲裁委对张小七家属的所有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指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而就单方解除方式来说,解除的通知形式则不限于书面形式,亦可为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其单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双方的劳动合同即为解除。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在实务中,工伤保险支付费用越来越高,磕掉一颗牙就能认定为10级伤残,如果用人单位又未及时缴纳社保或者是在员工入职空档期,就需赔偿将近8万元,(默默的心疼企业一秒)且职工发生工亡后,工亡职工近亲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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