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用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6年8月,万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0元。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7月31日,万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万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6000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万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7年8月1日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公司无须向万某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故依法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情形包括两种:
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稳定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应当"、“视为“三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第二倍工资责任在法律性质上是惩罚性赔偿,该责任设定与拟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相结合,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限制了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有效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单位不和员工签订书面合同的,包括初次用工和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承担及时与员工补定书面合同的责任,避免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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