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美好的双休朝九晚五还是霸道的996,每一名普通的上班族,每天疲于在家与公司之间奔波。上下班途中车多人多的,就怕发生什么意外。那么如果下班回宿舍途中摔伤致死,是否算工伤?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胡某系某学校厨师,居住在学校提供的宿舍。某日,胡某下班回宿舍途中,行至学校男生公寓大门对面台阶处时,不慎摔倒,伤及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学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申报材料。人社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认为胡某此次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胡某妻子不服,认为其夫是在工作时间后下班回家前意外摔伤致死,地点亦在工作场所内,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起诉至法院。
[认定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系学校食堂的厨师,其工作场所应为食堂范围内和与其工作相关联的其他场所。
事故当天,其受到伤害的地点是距其工作的食堂约200米外的男生公寓楼大门对面的台阶处,现无合理理由将该地点判断为胡某的工作场所。且学校和胡某妻子未举示证明胡某当时在受伤害地点,系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其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证据。据此,驳回胡某妻子的诉讼。
[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上下班途中出意外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这其实是不准确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二)项的规定,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等。很多人认为上下班途中出意外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这其实是不准确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以下情形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下班回宿舍途中受伤认定为工伤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时间条件是“上下班途中”;
2、伤害原因条件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也就是说,公司下班之后回宿舍途中,若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但若是在下班途中摔伤、跌伤、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伤害等,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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