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刚过没多久,大家伙已经开始一年新的工作了。不过有人却因为拒绝了公司提出的春节假期带电脑加班的要求,而被开除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加班管理怎么做?
据悉,小张曾是上海某咨询公司的一名软件工程师。在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意思就是要求小张,随时听候加班命令,但是这一要求却遭到了小张的拒绝。
因为小张春节利用假期、年假、调休共休了27天假,最后公司以“失联”为由将他开除。
作为四年的老员工,小张对此感到异常不满与愤怒。2020年,在疫情笼罩之下,每个人本就生活不易,但小张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公司展开了长达一年多的司法博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实中确实存在工作有突发状况需要处理的情形,公司该要求并无不妥,但小张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义务,故其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其次,27天的休假亦出于正当手续与流程,并非小张主张的“失联”状态。
所以最后经过审判,法院判处该公司支付小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9.4万元,
这接近20万的大额赔偿也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
当然也不乏有HR小伙伴叫苦不迭,工作不好开展,硬着头皮推行了制度还要背锅。
比如“如果就地过年变就地加班,员工到底有没有权力拒绝?”,下面就简单盘点一下这些问题,为大家避避坑:
01 变相就地加班,员工有没有权利拒绝?
这个确实是可以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如果用人单位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与员工协商,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而且加班时间有限制。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员工春节期间留守岗位加班,单位不能采取以值班代替加班、以红包代替加班费等做法。
02 关于加班种类规定及典型案例
加班情况分三种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延时加班(通常表现为工作日加班);
休息日加班(通常表现为周末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通常表现为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加班);
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延时加班,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即如果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则超出部分劳动者可以主张延时加班工资。
03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加班情形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要求劳动者加班呢?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们可知加班一方面是必须基于用人单位的需要,由用人单位安排,但是也必须要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并且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现实之中,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呢?
是有的,在《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例外的情形: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情形,仅限于特殊行业,例如消防、医疗、救援、电力、交通运输等;也仅限于处理紧急情况或影响公众利益,如救灾、抢修等。
为了避免因加班问题导致双方矛盾的激化,用人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降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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