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存在一些劳动者故意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进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不良现象,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本条,一般认为对于首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维持事实劳动关系但未及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适用,意味着,公司无论是首次用工时的签订书面合同,还是首次合同到期后的续签,公司都有1个月的缓冲期,即在缓冲期之内,公司没有签署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也无需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可证明的方式通知员工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如员工拒绝或不配合的,公司应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此时,如果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未满1个月的,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如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超过1个月的,公司则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01 员工故意拖着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怎么办?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意味着,在1个月的缓冲期之内,员工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依据该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对于是否要支付补偿金则要看此时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是否满一个月,如果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未满1个月的,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如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超过1个月的,即便系员工不签署或续签,那么公司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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