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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的这些问题,HR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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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工伤,正邦人力


工伤处理好麻烦,这么多步骤,完全不知怎么处理,那么关于工伤的这些问题,HR一定要了解!


01 工伤认定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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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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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工伤伤残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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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伤后处于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如果当地不存在停工留薪期的目录,则企业需要支付工伤员工原工资待遇。只有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可停发原工资,转而发放伤残待遇。同时,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员工,企业需要负担起员工的护理费。只有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这笔费用才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为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申报,同时对可能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都需要企业管理者积极应对、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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