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和社交,对工作的影响亦不可小觑。比如,有的员工通过单位微信群请销假。但是,这样是否有效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2017年6月,小刘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的业务员。按照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请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经部门领导批准。无故迟到、早退每月达4次以上,每季度达8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18年7月,小刘收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小刘在一个季度里连续迟到、早退10次,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此,小刘感到非常委屈。
为了证明小刘迟到、早退10次,公司将打卡记录给他看。小刘经过查看单位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证实这所谓的10次迟到、早退,他均在微信群中向领导请过假,原因是客户约他早上8点半或下班前谈业务,如果再到单位打卡,时间上根本来不急,所以就在微信群里把自己的去向、迟到及早退原因进行了说明,而且他这么做,公司领导也从来没有向他解释过,这是错误的请销假做法。
公司一方则表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迟到、早退,需要以书面形式向部门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晚到公司或提前离开。尽管小刘在微信群里发出过请假信息,但公司领导并未回信,所以视为小刘未请假。
小刘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同时,还要承担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自己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损失。
【仲裁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小刘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决某公司向小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68元,并赔偿小刘因无法领取失业保险损失5378.4元。
【温馨提示】
那么公司能否以“微信请假”为由开除员工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规章制度中如对出勤有明确规定,员工理应遵守。但是一些职业因为工作性质关系,经常需要外出,不能及时在单位打卡考勤。员工能证明自己确实是出于工作原因不能打卡,且通过微信群告知公司,这样的做法符合生活常理,不能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在制定考勤相关的规定时,也应该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制定完善合理的考勤手段。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把微信等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归类为“电子数据”这种证据种类。
HR使用微信、电子合同等电子工具,一定要注意上述问题的处理!这样,才能在劳资纠纷中保证自己不会成为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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