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医院就诊”的规定有效吗?未按时交病假单,能否视为旷工?如何质疑病假单的真实性?
一、“指定医院就诊”的规定有效吗?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1992年6月9日)规定:
第二条 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以上国家劳动部门的通知均表明了对员工应进入指定医院就医和企业行政审批员工病假的肯定态度。但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通过指定医院限制病假,即可安枕无忧。
员工在确实患病的情况下还是应当遵循“治疗优先”的原则,即员工可以依照患病种类与病情,自主选择针对性治疗的专门医院。
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容易发生单位影响医院治疗工作的情形,从而损害员工的身体健康权。再者,指定就医也可能影响员工就医的便利性故该类规定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从而存在很大的违法解除法律风险。
建议措施:
A、单位的“指定医院”条款不要过分限制员工的就医权,可以从“指定单一医院”调整为“指定多家医院”;比如在公司附近和员工住处附近各指定一家医院;并根据不同的医学分科,指定多家专科医院。既能满足员工的就医需求,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病假监督;令员工开病假单变得没么容易。
B、用人单位也可以对请病假的劳动者进行探望,这样既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关爱之情,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劳动者病假的某种监督作用。
二 未按时交病假单,能否视为旷工?
实务操作中,往往有员工既未上班,又未递交病假单的状况。极端情况中,在公司再三催促下,员工仍不理睬。从公司的管理角度来讲,员工无故缺勤的,其行为自然构成旷工。
但问题是,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后,该员工即递交真实病假单。司法机关通常会据此撤销公司的解除决定(虽然不会认定为违法解除),而认定病假成立。
建议措施:
A、在《员工手册》中设定具体的病假申请制度,可包含病假单递交和补交的办法,以明确的规章制度约束员工行为,有据可依地实现企业的自主管理权;
B、“未交病假单→旷工→严重违纪”的处罚逻辑,变为“未交病假单→一般违纪→警告并反复提醒、催告→仍不提交→严重违纪”,将未按时提交病假单(而非旷工)的行为定性为违纪;
C、以邮件、微信、电话以及书面通知等形式多次向员工催讨病假单。这样用人单位也尽到了充分的提醒以及催告义务。
三 如何质疑病假单的真实性?
由于现在开具病假单并不困难,所以假的病假单其实不多见。但用人单位采用合理方式来进行核实查证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核实真假,更在于对医院和医生开具病假单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
其实公司不能限制员工去某个级别的或特定的医院看病,员工就近看病是符合我国的医疗政策的,并不是只有三甲医院才是正规医院。所以企业要求员工复查是行不通的。
HR可以带上自己的介绍信,员工劳动合同,去员工看病的医务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要求核查员工病假单的真伪。现在医院一般是愿意出这个证明的。
这个就是对公司有利的证据,这个步骤主要是获取医院对病假单的确认,另外也是给员工和医生的警示,不要乱开病假单。
四 建立病假复诊制度
建议公司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累计休假超过2个月,公司有权要求该员工前往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以核实病情。如员工拒绝该复查,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表现给予违纪处分,以此来达到警示员工的作用。
员工“泡病假”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管理问题,需要引起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通过事前完善与病假相关的规章制度、事中严格审核相关证明资料、事后妥善解决解除事宜三个步骤,企业可以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加强对“泡病假”员工的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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