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钉对于工作的影响不容小觑,实务中,不少企业都会让员工通过钉钉打卡上班,但是,员工拒绝,企业解除合法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2年2月19日,马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
2019年7月,公司试行销售人员钉钉打卡方式,7月19日,公司组织马某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当日,公司以邮件通知马某,“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
7月22至26日期间,公司因马某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马某需要打卡。
30日,公司下发考勤打卡试运行期间的通报,通报指出马某在一周的试运行期间一直未有钉钉考勤打卡记录。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旷工处理。自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马某仍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每天邮件提醒马某,并告知马某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8月8日,公司向马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马某不服,随后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公司多次提醒,马某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马紧涛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驳回马某的申请。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规章制度中如对打卡有明确规定,员工理应遵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
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诚信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基本的义务。
公司在制定考勤打卡相关的规定时,也应该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制定完善合理的考勤手段。
HR使用钉钉等电子工具,一定要注意上述问题的处理!这样,才能在劳资纠纷中保证自己不会成为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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