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HR觉得只要给员工说了离职,按照离职流程走就行,但其实这中间也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
一 这些理由千万不能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以上六点,千万不要在离职理由中出现。
同时,“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离职理由,也是需要规避的。
二 这些操作容易引起争议
1)离职文件中的离职原因必须统一
在实务中,一般会注明因“个人原因”、“家庭原因”离职。能写这两者,就不要写其他原因。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写了“个人原因”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如果离职文件中前后矛盾,就不足以证明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这时候,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 这些必备项一定要提到
1)免责声明不能少
万能的免责声明:
本人再无任何未结清的权利、款项,本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
有了这句话,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的。
不过万能免责声明很多时候也不灵。
比如工伤和职业病的,员工无论是以什么理由辞职的,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缴纳工伤保险的,就得由单位来付这部分费用了),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公平合理、照顾弱者以及常理上等等来看,员工不可能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所以如果存在这种情形的,无论是员工怎么申请离职的,这些款项必须要给。
当然,给付的款项需要留下协议和收条作为已足额给付的依据。
2)写清楚离职时间
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形成权,作出了表示即生效。但员工什么时候离职,这点很重要,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或试用期内没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单位损失的,是需要赔偿的,所以辞职申请书/通知书中,要说明拟离职的日期。
这点员工和HR都需要注意,毕竟大家的原则都是好聚好散,而不是互相伤害。
四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劳动合同解除,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务中,劳动争议败诉常与解除劳动合同不当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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