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以微信形式发送电子劳动合同的合法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9年5月8日,陶某入职东弘某公司,5月14日,公司人事通过微信向陶某发送《东弘员工劳动合同范本》并要求填写信息,陶某当日填写完信息后将劳动合同范本发回。劳动合同书系电子打印件,包括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等内容,合同尾页记载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签字盖章处为空白。
10月15某,陶某离职,随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上述规定,首先,劳动合同文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结果,本案中,陶某与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了双方就该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的过程,但未能显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是劳动合同得以生效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公司和陶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在其尾页专门的签字盖章处并没有陶某的签名,亦没有公司的签字盖章,不符合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该劳动合同并未生效。综上,公司应当向陶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数据电文要符合书面形式,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二是可以随时调取查用。而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以发送文件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很难达到有效储存、电子签名、不被篡改的要求,在诉讼中也面临“发送劳动合同一方是否能代表公司意志”的疑问。
哪些形式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
1、纸质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照片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应当以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为前提。若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纸质版劳动合同,为了保存的需要而通过扫描或拍照等电子形式储存下来的文件,并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纸质合同做好保存工作的义务。
2、网上备案的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其通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和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在网上办理了劳动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因网上备案文件名称中含有“劳动合同”的关键字样,且记载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用工形式等用工信息,应视为双方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网上备案登记仅是对用工信息的备案登记,未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具备合同形式,内容也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且劳动者对登记备案的详细内容无法自行查询,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应协商一致的原则。故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已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里了,HR小伙伴们想要第一时间收到推送,多多点击在看、转发、评论(当然也可以直接星标),随手一点,绝不错过精彩瞬间!
往期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