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不敢轻易将其辞退。那么,怀孕女职工休完产假以各种理由不上班该怎么办?
小张是某公司员工,休完产假之后,小张以身体不适还需继续休养为由断断续续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病假,期间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从体恤员工的角度出发,批准了小张的请假申请,并向小张正常支付工资。但是两个月病假期满后小张仍然以生病为由,拒不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任何公司规定的请假手续。小李为公司的行政主管,知道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不敢轻易将其辞退。那么,在小静哺乳期间,公司就真的无计可施吗?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关于法律对三期女职工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有明确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哺乳期员工若是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依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二款与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践操作中公司的HR也需要合理合法,首先公司要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的规章制度,依据具体规章制度的条款进行合理合法的辞退。辞退过程也不可一蹴而就。首先要对其进行催告,告知其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已经连续旷工多日,并要求其返岗,如若其拒不到岗,可向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务必留存好相关证据。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里了,HR小伙伴们想要第一时间收到推送,多多点击在看、转发、评论(当然也可以直接星标),随手一点,绝不错过精彩瞬间!
往期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