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那么,如果职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当天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事件回放
张某于2019年到公司上班,2021年6月1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6月30日在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在张某办完离职手续回家途中,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并被该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经查,该交通事故地点是公司去往小王家的必经之路。
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同年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同日向劳务派遣单位发出《关于提交张某死亡书面情况的函》。该单位作出了《关于张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况的说明》并提交了相关附件。
仲裁裁决
张某家属认为:车祸发生在回家途中,应该认定为工伤,要求公司按照工亡的标准赔偿。
公司认为:不能算工伤。因为车祸当日张某已经向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在办理完离职手续的那一刻,张某就不再是公司的员工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谈不上工伤赔偿的问题。
张某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公司不服人社局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但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不应算是工伤,要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为工伤,最终公司败诉。
温馨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身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辞职当天完成的交接工作也是其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完成交接后按照合理的上下班路线返回居住地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故,劳动者在辞职当日按照合理路线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车祸身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与此类似的是劳动者在接受聘用后,首次前往用人单位的途中发生车祸的,在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条件下,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也理应认定为工伤。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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