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派遣就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并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指导下从业工作的新式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可用限定有哪几个方面?
1、有关劳务派遣应用领域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书用工是中国的公司基本上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方式,必须要在暂时性、服务性或是可选择性工作岗位上执行。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职位就是指存续期时长为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职位是指为主营职位提供服务非核心业务职位;代替性岗位就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培训、假期等导致不能相关工作的一定时间段内,能够由其他劳动者取代工作中的工作岗位。
用工单位理应严格把控劳务派遣用工总数,不能超过其用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实际比例由国务院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需注意,暂时性、辅助、可选择性这“三性”只应具备“一性”就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
因为“暂时性”“可选择性”比较明确,而“辅助”职位在不同领域、不一样单位差距很大,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确认的确有一定难度,因此,为避免乱用劳务派遣,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总数推行控制算法。
2、有关控制算法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理应严格把控劳务派遣用工总数,应用被派遣劳动者总数不能超过其用工总数的10%。前述所指用工总产量就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和应用被派遣劳动者总数总和。
测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用工单位就是指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书实施条例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28条规定了缓冲期:“用工单位在要求施行前应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达到其用工总产量10%的,应当制定调节用工计划方案,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之内降到要求占比。可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劳务派遣协议书届满日期是本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后,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合同至届满。”
第25条规定了免除适用范畴:“外资企业长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使馆代表机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及其水手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应用国际性远洋海员的,不会受到暂时性、辅助。
3、可选择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定
自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严禁。《劳动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可开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是隶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用工单位或是其所属单位注资或是合作经营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是隶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是劳动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可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这儿的“隶属单位”,是指与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有股权关联直属上级、同级、下属单位,包含该用工单位个人独资开设或是控投、参股的单位,及其个人独资开设或是控投、入股该用工单位的单位,不局限于用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下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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