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15年3月赵某与某建材厂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但自订立劳动合同后赵某并未到该厂上过班,也未领取过工资,单位亦没有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2016年3月份,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其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应从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考虑: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与劳动关系并不能划等号。
赵某虽与该厂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不能仅就此认定赵某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赵某申请与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就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实际的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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