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出台。从表面上看,《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条款,是对既有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但在实际落地过程中,却隐藏着不少让企业头疼的新风险。
一、适用范围扩大,员工更倾向要求继续履行
新规在第16条中采用列举式并附带兜底条款,拓宽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性。过去,部分劳动争议往往通过经济补偿方式解决,而如今,员工更可能坚持要求继续履行。这对企业的岗位安排和内部管理会造成掣肘,尤其是涉及到已经调整或取消的岗位时,难度更大。
二、“不能履行”的认定更严格
过去,不少地区的裁判标准相对宽松,只要劳动关系破裂、矛盾激化,就可能认定无法继续履行。而新规强调必须存在客观事实,例如岗位确实消失、工作内容确实无法安排。换句话说,企业再主张“履行不能”,所需的证据要求更高,争议风险也更大。
三、建立新劳动关系并不必然排除旧关系
不少企业认为,员工一旦在外另签劳动合同,就等于放弃了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但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只有当新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原单位工作,或员工拒绝解除新关系时,才可认定不能继续履行。这意味着企业在举证和实际操作上,都会面临更多阻力。
四、继续履行与经济补偿可能并存
更复杂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劳动合同可能出现到期、企业经营异常或员工重新就业等情况。此时,法院可能会判决合同在某个时间点之前继续履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工资损失。而在合同终止时,还可能触发经济补偿,导致企业成本“双重增加”。
五、地区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
司法解释虽为统一规则,但在不同地区的落地口径仍存在差异。有的仲裁机构倾向于支持继续履行,有的则更强调客观履行条件。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而言,若未能提前了解当地裁判实践,极易陷入合规成本和诉讼成本的叠加。

六、企业的应对思路
整体来看,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大幅提高了企业用工合规的要求。老板和HR在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合同文本要更严谨,明确岗位安排、履行条件和解除情形;
证据留存要更全面,包括岗位变动、经营情况、沟通记录等;
解除程序要更规范,避免因操作瑕疵而被认定无效;
动态关注各地实践,尤其是跨区域企业,要建立合规对照机制。
企业在面对劳动争议时,往往最怕“走一步,看一步”。如果能在合同管理上提前做好预案,就能大大降低后期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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