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李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了3年,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某的月薪为6000元,但是每月都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15年9月,李某跳槽,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科技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
该科技公司对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驳回李某的仲裁申请,转由法院判决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能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也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定制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和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李某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该公司的管辖异议。
【温馨提醒】
那么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呢?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扫描二维码,关注“正邦人力公众平台”获取更多案例
有音频案例解读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