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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能否免责?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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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李某系农民,于2007年7月24日起到某药厂工作,工种先是清洁工,后是包装工。2008年1月,某药厂通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于同月28日向某药厂提出书面申请,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自愿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特此申请。”


  2009年9月,某药厂向李某发放补偿费,并通知李某不用再上班了,李某在某药厂工作至2009年9月15日。李某在某药厂工作期间,某药厂未为李某办理失业保险。2010年4月,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某药厂支付其失业赔偿金3888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944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李某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因李某自己的原因,未与某药厂签订劳动合同,但某药厂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留用李某工作至2009年9月15日,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药厂认为,因李某自己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致使该药厂无法为李某办理失业保险,责任应由李某承担,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和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判决某药厂在7日内赔偿李某一次性生活补助金1944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药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利后果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正邦人力建议用人单位与每位劳动者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了避免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最好事先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释清楚法律规定,告知其如果仍然不愿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将其辞退。若非如此,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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