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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必须书面约定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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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录用条件,书面约定,正邦人力


【事件回放】


  钱某应聘至某传媒公司工作,担任市场部专员,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时签订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没有约定录用条件,但是明确标明:“月累计迟到5次(含5次)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钱某自第二个月开始迟到次数很多,第三个月累计迟到了6次,公司认为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解除了与钱某的劳动关系。


  钱某认为公司应先通知其改正,改正无果后才能解聘,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裁决】


  钱某认为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单位从未向其公示过录用条件,公司认为,李某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以此为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赔偿金。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公司发放的通知书中明确表明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的劳动关系,并未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而且钱某也认可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因此公司无须支付钱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驳回了钱某的申请请求。


【温馨提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解聘钱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合法还是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更合法。显而易见,公司并未与钱某约定录用条件,当然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了严重违纪的行为,一旦钱某有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自然可以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试用期员工一定要约定录用条件,如果没有约定录用条件的,公司则只能考虑其他解聘理由。


  实践工作中,解聘试用期员工并不是只有不符合录用条件一个理由,而是比正式员工的解聘理由多了这么一个,对试用期员工也可以严重违纪或者其他法定理由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约定,解聘试用期员工需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即必须有法定理由才能辞退试用期员工,因此录用条件的设定与应用就显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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