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沈某入职某装饰公司任项目经理,装饰公司表示依照制度,首先与沈某签订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还需试用期来考虑是否转正的,公司可以选择性解聘或者再行签订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沈某同意,当日,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
3个月后,装饰公司找到沈某,称公司延长试用期3个月,再行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沈某同意。在二次约定的试用期内,沈某负责的项目结束后,回款发生问题,公司称沈某在项目中工作不负责任,项目质量存在问题,随即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沈某的劳动关系。
沈某认为,仅凭客户的一面之词,不能说明其工作能力有问题,不同意装饰公司的处理意见,遂将装饰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裁决】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未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签订与适用提出异议,但是审理机关认为,依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一旦双方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视为未约定试用期。因此,装饰公司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关系,审理机关遂支持了沈某的请求。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原本是希望一方面约定了试用期,另一方面还可以与员工协商签订数次,可以随时解除,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但法律风险被用人单位忽略。
一是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合同被认定为正式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用人单位无法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员工;
二是双方在试用期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行签订正式合同,视为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法通过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只能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之大,可想而知。
法律明确规定,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视为未约定试用期,因此属于无效合同,公司依据无效合同作出的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扫描二维码,关注“正邦人力公众平台”获取更多案例
有音频案例解读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