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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贸易战看企业经济性裁员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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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中美贸易战,经济性裁员,正邦人力


  美国东部时间3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总统备忘录,依据“301调查”结果,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特朗普在白宫签字前对媒体说,涉及征税的中国商品规模可达600亿美元。


  中美贸易战真的要开打了?近日,这一话题成为全球关注焦点。


  如若两国开打贸易战,对外贸企业(单一对美贸易)会有很大影响。届时部分企业或因自身经营状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解读下“企业经济性裁员”。


【事件回放】


  战某自2005年12月20日起入职某电子有限公司,岗位为人事组长,某电子有限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2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1月至6月公司严重亏损,遂于2013年7月29日经董事会决议,进行首批经济性裁员并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后公司将该裁员方案向公司工会报备,并经公司工会于2013年8月3日向镇总工会报备且经工会盖章确认。某电子有限公司基于上述情形于2013年9月26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战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某电子有限公司:1.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替代通知期工资4,303.31元;2.支付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852.96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加付赔偿金68,852.96元;后该委做出裁决: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853元,驳回战某其他申诉请求。


  战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同仲裁申请请求一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条件和四种情形可裁员的实体性条件,用人单位只有同时具备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根据该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该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必须全部履行:第一,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第二,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本案中,某电子有限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战某的劳动合同,虽然某电子有限公司符合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的程序规定,但未能举证证明其裁减人员方案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事实,且战某基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上述裁减人员时应属于应当优先留用人员。


  综上,应认定某电子有限公司解除战某劳动合同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某电子有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某电子有限公司应向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令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7,488元。


【温馨提示】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济方面原因单方面解除一定规模以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解除。


  1. 经济性裁员的构成要件


 (1)数量或比例要件,即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合理事由要件,企业裁员行为构成经济性裁员除了满足人数或比例要求外,还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事由,即: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程序要件,《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则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讲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2.经济性裁员合法性司法审查的要点


包括《劳动合同法》第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人员不能成为经济性裁员的对象:


  (一)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除了审查裁员对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适度审查裁员对象是否符合平等原则,主要是裁员关于裁减与保留人员的区分标准应当合理,体现“相同情况给予相同对待、不同情况给予区别对待”。


  如果企业未按其中一项或两项程序进行,该经济性裁员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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