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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不可为之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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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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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韩国戴眼镜女主播”上了“百度热搜”成为热门话题,该女主播首次打破韩国男主播可以自由戴眼镜,女主播只能带隐形眼镜的“规定”。


  不禁让我们联想到,当下部分用人单位针对应聘者的“就业歧视”,录用条件中加设多项门槛,比如身高、性别、学历等,更有甚者将血型、星座、属相也列入其中,还有的用人单位不仅对学历有诸多限制,而且对劳动者毕业院校设有门槛,比如要求必须是一本院校毕业,或者是“211”学校毕业等等。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解读“就业歧视”。


【事件回放】


  贺某原在A公司工作,后B公司邀请他到公司工作,薪酬待遇非常诱人。贺某经过慎重考虑,同意到B公司工作,公司邮件里详述了贺某办理入职手续的流程及入职条件,入职条件之一是需要到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贺某按照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贺某为乙肝病原携带者。


  贺某提交了相关材料报到后,再无B公司通知上班的消息,贺某找到公司负责人,才知晓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贺某患有“乙肝”疾病。因此,贺某将B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B公司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审理机关经审查发现,B公司已经邮件通知贺某办理入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但后因为贺某属于乙肝病原携带者,拒绝录用,其构成就业歧视,理应赔偿其损失,虽然B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贺某并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被拒绝录用的,而是因为其他条件,如薪资要求过高、学历偏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未予录用,但上述理由明显与其通知贺某办理入职手续的邮件不符,因此未采纳B公司的答辩意见。


【温馨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显然,公司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录用,属于用工歧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需要赔偿贺某的损失。


  实务中,一旦员工因就业歧视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则会处于被动地位。


  用人单位还需注意“童工”问题,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一定要拒绝录用,有的未成年人看上去高大魁梧,用工成本又低,用人单位就掉以轻心,未核查实际年龄,结果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得不偿失。


  难道用人单位就不能规避这些用工风险吗?可以,第一,不是特殊工种,用人单位完全没必要设定“歧视条件”;第二,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之中无需穷尽所有要求,比如对于毕业院校的要求等容易发生“歧视”方面的风险,只要在面试或者筛选中注意把控即可。


  关于“乙肝歧视”,还有一点需要声明,除非是餐饮企业、医疗企业、家政服务行业等行业用人单位或者是用人单位有书面文件能够证明拟招用的劳动者将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命令禁止“乙肝”患者从事的工作,否则,用人单位均不能对“乙肝”患者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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