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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爆明星阴阳合同引逃税争议 阴阳合同是指什么?|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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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时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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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崔永元在微博披露影视演员4天6000万天价片酬的消息,并指出疑似“阴阳合同”逃税漏税等潜规则,此事一经曝光便一纸激起千层浪,引起广泛关注。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无锡等地税务机关均对此表态,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也会出现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阴阳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下阴阳合同是指什么?为什么会被指偷税漏税?


【事件回放】


  2010年6月份,小王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完成某项目的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每人每月7000元,薪资均为税后工资,公司每年应保障乙方每人年薪不低于15万元及乙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内容。同时小王与该公司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


  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后,小王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每月领到工资7000元。小王在一年结束时,以自己未足额领到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且提起劳动仲裁,后经过法院审理,该公司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应该以《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为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的效力大于《合作协议》同时主张小王和该公司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总公司无任何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1、本案中显然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在此,劳动合同的判定并不是以形式或者文件的标题进行判定而是以文件的实质内容进行判定,包括是否约定薪资,工作地点,工作待遇等等。2、在本案中的两份劳动合同中,都对工作时间、薪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待遇均有约定。


  那么,怎么判定应该适用哪一份劳动合同呢?法院在庭审调查中查明,小王实际的上班地点为总公司,薪资由分公司代替总公司发放,金额为7000元等等均证明小王是为总公司工作的。因此和小王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总公司。


  本案中总公司和分公司非同一法律主体,小王与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


  虽然《合作协议》约定,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效力大于该协议。但该《合作协议》签订后,小王并未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而是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在总公司开展工作,小王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公司需全额支付小王的工资。


【温馨提示】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视为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会主动要求与劳动者订立阴阳合同,而劳动者为避税,往往也乐于以配合,之后一旦发生纠纷,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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