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
江苏南通男子王某是一家公司的保洁员,他的工作时间为早6点至11点。为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点就到公司上班。近日,王某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交警部门认定他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逾后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
现实生活中,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而申请工伤并不少见,但也有不少受伤却没有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出现,那么上下班途中的工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算是工伤呢?
下面就通过一则具体的案例为您解答。
【事件回放】
吕某与丈夫冯某家住西安市某小区,冯某为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变电站运行岗位上班。变电站实行每周轮休工作制,即上七天班休七天假。2016年9月冯某休假后因公司与住址较远,冯某提前骑摩托车返回工作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冯某颅脑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无责任。
冯某的妻子吕某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以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冯某提前出发,与冯某应该到岗时间相隔40小时,不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
吕某对此表示不认可,后将人社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冯某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西安境内有小到中雨,冯某住址距公司相距较远。为了不耽误按时交接班,提前骑摩托车在从居住地前往工作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尽管发生交通事故距其交接班尚有一段时间,但此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上班,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提前出发具有合理性。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宣判后,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上下班途中要考虑到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等。但是上下班会有一个时间段,或早或晚,如下了班后的加班或者是下班高峰时段之后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如本案例中,冯某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的合理路线,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现在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工伤认定一般都倾斜于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江苏南通的保洁员王某正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才提前上班,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正邦人力还要提醒大家,发生事故后,要以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作为重要参考,如果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伤者本人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扫描二维码,关注“正邦人力公众平台”获取更多案例
有音频案例解读哦!
|